Article 42

In force

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受援人提供与法律援助案件有关的证据或者材料;

(二)请求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出具所需的证明或者材料;

(三)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依法给予协助;

(四)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