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省经济发展水平,参考办理各类法律援助事项的成本、基本劳务费用等因素核定法律援助事项办案补贴标准,并根据需要适时调整。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