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第五十八条有效因投诉事项涉及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争议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约定检测鉴定机构;未约定的,由受理该投诉的消费者协会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委托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检测鉴定费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向投诉受理单位提供等值担保,最终由责任方承担;无法确认责任方的,由双方均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5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