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第五十七条有效有关行政部门、消费者协会以及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遵循各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出具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或者终止调解的,应当向各方当事人说明调解不成或者终止调解的原因,告知消费者可以选择的其他解决争议途径。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5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