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In force

因投诉事项涉及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争议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约定检测鉴定机构;未约定的,由受理该投诉的消费者协会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委托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

检测鉴定费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向投诉受理单位提供等值担保,最终由责任方承担;无法确认责任方的,由双方均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