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三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第四十五条有效城镇新区建设应当采取雨污分流等措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雨水收集利用和污水处理设施。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应当推行污水截流、收集,对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逐步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当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在有条件的城镇,应当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合理确定截流倍数,通过设置初期雨水贮存池、建设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