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三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第四十四条有效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对污泥的贮存、运输、处理、处置全过程承担污染防治责任,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建立、保存台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污泥处置设施的建设以及污泥处置费用予以补贴。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