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三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第四十六条有效在城镇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倾倒污水和垃圾等废弃物。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