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限制开发区域:(一)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二)传统渔场、海水养殖区;(三)未列入严格保护区域的自然岸线所在的海岸带区域;(四)其他自然形态保持基本完整、生态功能与资源价值较好、开发利用程度较低的区域。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7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