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未被列入严格保护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的其他区域划定为优化利用区域,主要包括:

(一)城镇建设用海区;

(二)重点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地;

(三)港口区;

(四)海洋工程和资源开发区;

(五)其他重点开发的区域。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