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利用第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不可移动文物普查制度,定期组织普查,核定公布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登记公布,参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管理。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