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根据文物普查情况,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海洋发展和渔业等部门在埋藏文物丰富的区域依法划定地下文物保护区和水下文物保护区,报本级人民政府公布,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