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文物保护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