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文物执法机构及其职能,配备相应的文物专业人员。文物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一)进入现场;(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三)询问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四)责令停止文物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5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