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有效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将不可移动文物名单和有关信息告知同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和审批服务等部门。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在建设工程立项、选址时,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依法实施保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作为经营场所或者住所的工商注册登记信息告知同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5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