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文物执法机构及其职能,配备相应的文物专业人员。

文物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

(一)进入现场;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三)询问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

(四)责令停止文物违法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