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剧毒、高毒农药,是指农药登记毒性为剧毒、高毒的农药单剂及其复配制剂。剧毒、高毒农药品种,按照国家公布的禁用、限用农药名录执行。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5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