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剧毒、高毒农药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开展剧毒、高毒农药经营、使用的指导服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做好剧毒、高毒农药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5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