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第二章 储备、经营和使用第十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和使用的剧毒、高毒农药,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指导统一采购和储备。采购、储备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