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毒农药条例/第二章 储备、经营和使用第十一条有效储备单位和定点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储备、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剧毒、高毒农药的,应当同时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