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除定点经营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剧毒、高毒农药。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

禁止流动经营剧毒、高毒农药。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