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在饮用水地下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准保护区内禁止的活动外,禁止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设置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填埋场和中转站;

(三)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屠宰场;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地下水源二级保护区的活动。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