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在饮用水地下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利用渗坑、渗井、矿井、裂隙、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污水及其他废弃物;

(二)利用储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油类、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农药等;

(三)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

(四)利用有毒污泥作肥料,使用不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水进行灌溉;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地下水源准保护区的活动。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