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水源保护第十八条已修改在饮用水地下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一)利用渗坑、渗井、矿井、裂隙、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污水及其他废弃物;(二)利用储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油类、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农药等;(三)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四)利用有毒污泥作肥料,使用不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水进行灌溉;(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地下水源准保护区的活动。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6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