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在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活动外,禁止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取水设施和保护饮用水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铺设输送污水、油类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管道;
(三)倾倒、堆放、贮存工业废渣和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四)使用化肥、农药;
(五)修建墓地,丢弃、掩埋动物尸体;
(六)采石、挖砂、取土;
(七)设置油库、化学品仓库;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活动。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