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监督制度,完善河道和堤防管理养护,定期疏浚河道,打捞漂浮物,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河道养护可以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动实现河道保护的专业化、社会化。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