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第三十五条有效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工程运行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对存在重大险情隐患的水工程,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