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监督制度,完善河道和堤防管理养护,定期疏浚河道,打捞漂浮物,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河道养护可以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动实现河道保护的专业化、社会化。

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