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禁止围湖造地。已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