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水文监测测量、河岸地质监测、通信照明、输电线路等设施。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