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禁止围湖造地。已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