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九章 服务监督第五十八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宗教工作监督管理责任,督促检查本区域内的宗教工作,发挥网格化社会治理机制作用,防范化解宗教领域隐患、风险。各类开发区(含国家级新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做好本区域内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