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宗教工作分工,配备宗教工作人员,在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宗教工作政策;

(二)了解并报告本地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的基本信息;

(三)指导宗教活动场所规范管理,督促其依法办理规划、用地、建设、消防等手续,消除安全隐患;

(四)监管依法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

(五)协调化解涉及宗教的矛盾纠纷,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法宗教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宗教事务管理职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发现利用宗教从事违法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