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领域信用建设,引导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诚实守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