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九章 服务监督第五十七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领域信用建设,引导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诚实守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