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十六条有效宗教活动场所包括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筹备设立、登记手续。新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不得以教派、人名等冠名。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