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十七条有效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期,寺观教堂不超过五年,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不超过三年。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符合法人条件的,可以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