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院校第十五条有效宗教院校可以根据省宗教团体安排,对宗教教职人员、宗教团体工作人员、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和信教公民开展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宗教工作政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