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宗教活动场所包括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筹备设立、登记手续。

新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不得以教派、人名等冠名。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