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二十三条有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市、区水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由镇(乡)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