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市、区水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由镇(乡)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