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图纸、资料报市或者区水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