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排水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