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社会投资主体投资建设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编制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建设方案应当报市或者区水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