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六条有效社会投资主体投资建设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编制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建设方案应当报市或者区水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