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提供资金保障。

市、区发展改革、规划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计划所需资金和土地,分别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