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七条有效新建地区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相互混接。雨水、污水合流地区,应当按照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在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时,应当统筹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