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章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第十七条有效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一) 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或者停止执业一年以上的;(二)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四)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注销或者被撤销的;(五)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六)受到开除公职处分的;(七)相关行业的执业资格被撤销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