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自愿解散或者停止执业一年以上的;

(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符合登记条件的;

(四)司法鉴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