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章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第十六条有效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二)自愿解散或者停止执业一年以上的;(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四)司法鉴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