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 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或者停止执业一年以上的;

(二)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四)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注销或者被撤销的;

(五)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受到开除公职处分的;

(七)相关行业的执业资格被撤销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