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章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第十八条有效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编制本市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名册,定期予以更新,并通过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告。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信息发生变动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过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