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编制本市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名册,定期予以更新,并通过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告。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信息发生变动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过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