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标准化条例/第四章 保障和激励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标准化人才培养、引进、使用和激励机制,将标准化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纳入全市人才规划。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企业、社会团体等开展标准化培训与交流,提升企业、社会团体标准化水平。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开展相关培训或者开设标准化课程,推动标准化教育的普及,培育多层次、实用型标准化人才。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