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标准化人才培养、引进、使用和激励机制,将标准化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纳入全市人才规划。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企业、社会团体等开展标准化培训与交流,提升企业、社会团体标准化水平。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开展相关培训或者开设标准化课程,推动标准化教育的普及,培育多层次、实用型标准化人才。

Local Regulations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