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标准化条例/第四章 保障和激励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标准化扶持、奖励等工作。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